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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起,深圳个人违停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,最高罚一千元


(资料图片)

新修订的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,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。此次修订的版本有众多重要创新突破,其中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拒不整改的,单位最高罚五千元,个人最高罚一千元。

《条例》规定,公共门厅、楼梯间、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、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,禁止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、放置或者充电。此外,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,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、充电场所;如无法设置,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就近规划建设。

深晚记者8月28日从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,深圳目前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,到今年8月底前,全市每个社区居委会至少建设1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站;每个自然村、居住小区、城中村和村民自建房集中区域至少建设1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点;每栋出租屋要按照“能建应建尽建”的原则建设一个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柜;每个社区要建设一个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心。此外,将结合科技手段对电动自行车“进楼”“进电梯”进行识别管控。

与此同时,辖区工作人员将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巡查,对物业服务人未落实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此外,《条例》明确,违规停放、放置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,且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深圳晚报记者 李铭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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