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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

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协议监护

由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一致,推选出由谁或者由哪几人担任监护人一职。

指定监护

指定监护,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,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。所谓有关单位依《民法通则》第16条的规定,包括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,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,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。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。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。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,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时,也可在有关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指定。

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的规定,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或者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,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。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有关组织依照《民法通则》规定指定监护人,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,应当认定指定成立;被指定人不服的,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,逾期起诉的,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。监护人被指定后,不得自行变更;擅自变更的,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。对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的诉讼,人民法院在确定监护人时,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中的(一)、(二)、(三)项或者第17条第一款中的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;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)明显不利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。

监护人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作用,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未成年的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,所以对于这类问题,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赋予,如果自己是指定监护人肯定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撑,对于协议监护也同样需要法定的协议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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